自建阳光房是不是违建?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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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光房是不是违建?看完这篇文章就知道了。生活中,出于拓展空间的考虑,有些业主会选择在建筑物的顶层加建阳光房,以提升生活品质,阳光房的名字听起来很美也很温暖,事实真的如此吗?
一、小院或者花园阳光房不属于违建。 二、露台阳光房需征得物业同意,并开出相关书面文件。 三、别墅阳光房产权属于自己,不妨碍他人,不属于违建。 四、封阳台阳光房几乎家家都会做,但是要注意细节问题,不要影响楼上楼下。 五、天台阳光房天台一般属于公共区域,所以天台是最严格,所以小伙伴们要在天台区域安装时,一定要考虑周全。
接下来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海南琼海地区的案例,2017年4月,张先生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,私自将自家别墅顶楼平台改建为阳光房。2017年8月,陈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购买张先生名下的联排别墅,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。2017年10月城管部门发函认定该别墅的改变,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属于违法建筑,并通知张某限期拆除。这样一来便导致该笔房屋买卖交易不能过户,于是双方因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,诉至法院,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。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履行期限届满前,已因违法建设被调查,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责令限期拆除以及限制交易,在此情况下,陈先生有理由终止履行,张先生据此解除合同依据不足,但此障碍是可以排除的,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 考虑到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,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,张先生出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,由陈先生签约及解约时,欠缺谨慎造成的中介费等损失,亦应由其自行承担。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,张先生返还陈先生购房定金,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。 小林再次提醒大家,房屋买卖合同中,出卖人加建阳光房,将有被诉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,但阳光房的限期拆除不构成合同永久履行的障碍,双方依然可以在拆除阳光房情形下完成过户。至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后,因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,则需要考虑双方在交易时,是否知道阳光房的存在,如双方均知道,则应当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,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当事人一方,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,不履行主要债务的。 今天就说到这,希望能对您的生活有一些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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